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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再修水污染防治法 违法排污将按日处罚

2016-12-22 13:24

12月19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(草案)。草案明确: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,受到罚款处罚,被责令改正的,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复查,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、阻挠复查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。

当日,受国务院委托,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作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(草案)》的说明时表示,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,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。修正案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,重点参考了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,并吸收了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中的有关内容,主要修改和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、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、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、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、饮用水安全保障、重点优先域水污染防治、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、严格法律责任等内容,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,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、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、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。

在严格法律责任章节,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,对无证或者不按证、超标、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,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,并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。